我中心副主任李玉声副教授参加在京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
2009年11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国际会议室召开。我中心副主任李玉声副教授参加了会议研讨。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民教授致辞。
在主题发言中,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首先发言,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确切定义等方面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并对此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苏号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宏伟,中国老年人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建生等专家,也分别从不同视角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应关注的问题发表了观点,这体现出了多学科的多维度表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诉求。
在专家点评中,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曹三明副会长等专家,分别作了或高屋建瓴或独辟蹊径的精彩点评。
在自由发言与提问中,我中心副主任李玉声副教授就医患纠纷应否一般性地列入消法保护;医药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属民商法还是社会法、科技法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随后,《法制日报》记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等参会人员也分别表达了各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不同思考。现场交流气氛活跃,思想火花不时迸发。
最后,李国光会长作了四点总结: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诞生以来实施良好,可与全民受惠的《婚姻法》相比;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应新的变化和发展,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应遵循操作性、前瞻性等基本法则;其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宜细不宜粗,应着眼当前,兼顾长远。
李国光会长还表示,不久后还将组织三次类似的研讨,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踊跃参加、积极献言献策,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2009年11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国际会议室召开。我中心副主任李玉声副教授参加了会议研讨。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民教授致辞。
在主题发言中,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首先发言,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确切定义等方面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并对此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苏号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宏伟,中国老年人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建生等专家,也分别从不同视角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应关注的问题发表了观点,这体现出了多学科的多维度表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诉求。
在专家点评中,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曹三明副会长等专家,分别作了或高屋建瓴或独辟蹊径的精彩点评。
在自由发言与提问中,我中心副主任李玉声副教授就医患纠纷应否一般性地列入消法保护;医药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属民商法还是社会法、科技法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随后,《法制日报》记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等参会人员也分别表达了各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不同思考。现场交流气氛活跃,思想火花不时迸发。
最后,李国光会长作了四点总结: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诞生以来实施良好,可与全民受惠的《婚姻法》相比;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应新的变化和发展,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应遵循操作性、前瞻性等基本法则;其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宜细不宜粗,应着眼当前,兼顾长远。
李国光会长还表示,不久后还将组织三次类似的研讨,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踊跃参加、积极献言献策,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