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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8-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科研职能,加强医事卫生法治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深层次、前瞻性、对策性研究,规范科研项目申报管理,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合学院内外、专兼职科研力量,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个人选题与集体攻关相结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带动全省乃至全国医事卫生法治研究、教学及实务迈上新台阶,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三条 研究中心设立的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于每年的6月在研究中心的网站上发布课题指南。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填写由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统一印制的课题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 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课题申请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内容明显不符合课题指南;

  3.申请者不具备申请指南规定的申请资格;

  4.课题负责人和第一主研的课题数超过两项;

  5.申请者过去三年内承担研究中心课题时,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形式审查工作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填写《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申请课题形式审查意见表》,并总结课题受理情况,填写《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申请课题受理综合情况表》。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六条 初审。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由同行专家进行初审。课题申请的初审主要从技术层面评审课题的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性。

研究中心办公室将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按所属的专题或主要学科方向进行分组;内容相近的课题申请,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初审;初审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讯或会议等方式进行;为保证初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每组课题申请须请不少于3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初审专家对其评审的每一个课题申请,填写《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初审意见表》,所提意见应明确、具体,每个课题可作为复审依据的有效同行初审意见表应不少于3份。

第七条 复审。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由研究中心组织复审专家组进行复审,每项课题申请须请不少于3名的同行专家进行复审。对未通过初审但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非共识课题,可由复审专家组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复审。

复审主要从课题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的了解程度、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项目的创新性、课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课题研究的操作性、课题研究的信息资料、对学科发展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复审采取通讯或会议的方式进行,复审专家在参考初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并填写《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复审表》,进行记名评分。

研究中心重点项目需进行答辩,由研究中心确定3名以上的学术委员组成答辩组负责组织答辩,并填写《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重点课题答辩决议》。

第八条 评审立项。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按照评审规则及程序,在充分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参考初审意见、复审分数、答辩决议,按项目类别分别评审。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课题是否同意立项进行集体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作为课题立项的基本依据当场宣布;并填写《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评审意见表》,根据当年经费控制指标,提出同意立项的课题拟资助的经费概算建议。

课题申请获研究中心批准后,报四川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获准课题在研究中心网站上公布,由研究中心办公室书面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申请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未能获准的课题申请,由研究中心办公室反馈意见。

第九条 为保证公正性,课题评审工作坚持回避制度。所有申请和参加申请课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申请课题的初审和复审专家。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相关规定,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泄露评审意见及其它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书记载的时限和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工作,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改变研究方案,应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每年一次(12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逾期不报者,即自动停止划拨、支付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中心可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结题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成果应注明“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字样,否则不视为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题成果。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时结题,未按时结题者不得再申报研究中心的课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应由具有3名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得到2/3以上的委员赞成即为通过。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书所填写的成果形式结题。结题成果若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法律责任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认真填写研究中心统一印制的结题报告书,接受检查,只有审查合格方可完成结题。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结题者,或结题未能通过又不补救者,3年内不得再申报研究中心的课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课题,批准立项之后,由研究中心通过泸州医学院财务处将课题经费划拨给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课题经费分两次支付,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先期划拨课题经费的50%,其余50%须在项目结题之后再行划拨,青年项目先期划拨课题经费的60%,其余40%须在项目结题之后再行划拨。

第二十一条 若课题中途无法进行,要及时申报终止,并清算已用的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省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相抵触,以国家、省有关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起试行,解释权归研究中心。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