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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8-05-15 [来源]: [浏览次数]:

四川省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精神和学院的要求,为把四川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四川高校乃至全省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充分发挥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机构名称:四川省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机构性质:学术委员会受研究中心领导,是议定研究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作出重大决策的学术性机构。

第四条 机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组成人员为9人,其中校外专家6人,主任委员由著名的医学或法学专家担任。

第五条 机构职能: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研究中心中长期研究规划,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参与应用心理学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协调医学与法学研究领域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中心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资料人员。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三年。研究中心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如果学术委员会委员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有其他正当原因,可解除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研究中心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或表决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研究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议定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参加,表决须是到会学术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研究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及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聘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均纳入研究中心的科研编制。

第十二条 审议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审议研究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参与研究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组织研究中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支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对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并提供专项资助等方面的特殊支持,以扩大研究中心的开放性和国内外影响。

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心的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优先考虑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对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成果的奖励与研究中心专职人员的奖励一视同仁。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高度重视和支持研究中心建设,为研究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研究中心的宣传,扩大研究中心的影响。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力争使本研究中心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并在国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推荐、吸收研究生参加研究中心医学与法学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医学与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主动申报承揽政府、企事业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医学与法学课题研究,面向社会开展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为解决医学与法学领域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做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加强与研究中心的资料和信息交流,每年提供一至二篇(含在刊物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研究中心不定期收编成册,加以交流,促使研究中心成为四川知名的医学与法学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支持与完善以课题为中心的聘任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使本研究中心成为省属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支持研究中心创办学术刊物《医学与法学》杂志。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