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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8-05-08 [来源]: [浏览次数]:

四川省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科研人员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泸州医学院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行为,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质量,依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聘中心科研人员应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第三条 中心主任由学院院长聘任。主任聘任须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定期聘任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对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应完成的任务、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受聘者任期3年,连聘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心主任的解聘或变更,须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人事聘任权与财权。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制定的重点研究中心的建设、评估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定的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资料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汇报中心运转情况。

第五条 中心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科研、教学、育人”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打破“终身制”,进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课题为中心,由中心主任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期一般为1年。承担中心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期一般为2-3年)校内研究人员带课题受聘入中心,聘任期内全力完成课题研究,聘任期可持续1-2年;课题完成后仍回到所在单位工作。如果研究人员又承担新的中心课题,则重签聘任合同;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研究人员,中心不再聘任。

第六条中心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及其他科学研究任务,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获奖专著、论文,中心将给予研究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受聘于中心的兼职研究人员除保持原工资待遇外,中心还将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计算机、图书文献资料等研究手段。

第八条 为了保证科研的稳定性、开放性,在中心从事研究的院内专职研究人员不应少于7人;聘请的院外专(兼)职人员应高于中心研究人员总数的1/3;应注意吸收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中心研究人员实行驻所研究制度,专职研究人员在中心研究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第九条 中心的研究人员在未完成中心研究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国进修。

第十条中心对受聘的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量化标准考核,研究人员每年的科研工作量完成不足70%的,给予一定提示,并按比例扣发相应奖金;工作完成量不足50%的,给予警告并扣发当年全部奖金和部分岗位津贴;对连续两年科研工作量不达标者,中心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或建议其退出中心。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医学与法学研究中心

2007年4月20日